正如我们在夜晚中所看到的天空,美国宪法保留着那些很久之前就被抹去或改造的一些仍然关键的特征——好比超新星的光线到达我们眼睛前,它们就早已消失在看不见的黑洞中。
换个角度说,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并不意味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全背离,但这样的体制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协调确实是一个新的难题。就前者而言,要强化人大决策权限,充分发挥人大决议权的作用,尤其要处理好重大事务决策权在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合理配置。
——坚持以政府改革为重点的政治改革,应当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或者说善于向上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通过权力集中的方式应对地方层面出现的问题,极少在根本政治制度上求取解决之道。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就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和架构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层级关系,既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包括地方不同层级的关系。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组织体系,建立相应机构对应地方党委与地方人大的重要工作关系,不断完善地方党委通过人大执政的体制机制。所谓科学执政,主要是指执政必须尊重国家政权运作规律,遵循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
[10]推进政治意义上的政府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互关联,目的就是要逐步形成政府尊重人大、尊重司法的局面,使尊重司法成为法治政府应有的品质和风格,这既是政府的宪法义务和一府两院关系准则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国家治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注释: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人民-执政党-国家政权关系失衡,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功能,甚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运转也出现了十年停摆。
——国家治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二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需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代议政制的程序和形式,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人民关系的制度化。只有将政治和司法及其关系等现实问题的应对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才能形成政治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法治进步的持续状态。国家治理依靠人民,国家治理亦即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国家是国家治理的必经之路。
[3]可以这样说,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执政党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权力,在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基础地位。[9]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一直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3] 200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在山东省人民代表法实施办法立法征询过程中,笔者曾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家治理为了人民,国家治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人民,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有人主张执政党应当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政治机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相对于依法行政来说,依法执政更为关键。
二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必须遵循属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是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制度。从民主执政的角度看,执政党必须与国家政权形成必要的结合,只有与国家政权中最民主的部分结合起来,才能既避免党政合一,又促进民主执政。
一方面,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当充分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政党执政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执政党准确认识和把握并遵循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规律,另一方面,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活动必须遵循政党政治规律,尤其是党政关系规律,其中包括政党政治、选举政治、代议政治三位一体的规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完整统一的政治制度体系,具有广泛的政治效应,它是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基本制度保障,为政治改革,包括政府改革、司法改革等规定民主方向、制度基础和宪政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种固有的集权思维定势需要逐步改变。
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司法改革有很多愿望和方案,但任何改革方案都必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依法是独立司法的基础,也是排除干涉尤其是行政干预的最高事由。[15]如果不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改革的逻辑关系,不能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与司法权威结合起来,司法改革就无法获得持久的成效。尽管这样的判断主要是基于学者的感性认识,但有足够的事据能够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水平不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状况不尽人意,尤其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国特色。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状况,显然都与夯实基层、充实地方的国家治理体系发展趋势不一致。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适应政治文明、国家治理、政治改革的需要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宪法制度研究,包括对像违宪审查制度等这样一些新制度的探讨和设计,对一些对老制度的重新反思,其中也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审视。政治意义上的政府改革关键是在国家政权体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权力制约原则,确立政府与其他政权机关的关系,以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调适为重点,当然最重要的是以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为根本。
从科学执政的角度看,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无论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党执政都必须符合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政党政治规律。政治领域的任何改革,如果不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相结合,都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对于改善地方党委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促进地方层面依法执政来说亦是如此。
——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主体地位。 结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丰富的政治资源和制度资源,应当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政治改革的深刻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组织形式、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作为宪法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根本性特征日益显现。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与跨区域设立法院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这可能意味着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院或巡回法庭,负责特定类型和范围案件的管辖,以确保司法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适应政治文明、国家治理、政治改革的需要,应当在两个重点面向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在一般意义上,强调完善选举制度、代表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等,以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代表大会职能体系和组织体系,满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体制机制需要,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体制机制支撑,以及为包括政府改革、司法改革在内的政治改革确立方向和道路。从这样的意义上讲,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着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直接关系着以民主化、法治化为基本内涵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体现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的中央政府是主权意义上的中央政府,而不是治理意义上的中央政府。
实际上,宪法第3条统领第101条、103条、128条等宪法条款构成了人大与法院的宪政关系,跨区域设置法院不是对宪法哪一个或者哪几个条款的违反,而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1982年宪法的违反。三是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民主法治政府,推进依法独立司法。这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构成一个整体,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文明建设高度关联,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障。
中共十七大将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基本政治制度,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当前比较流行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设想不无道理,一些方案并非一无是处,它们对克服地方上司法政治化、行政化现象会产生一定的功效。2014年将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按照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将会在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作用、政治地位和现实价值,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概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主权在民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等基本制度,并形成以主权在民制度为本质和核心内容、以民主集中制度为组织和运行原则、以国家选举制度为前提和基础、以人大工作制度为形式和实体的结合体与统一体。
在地方层面上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尤其重要,为此应当特别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应当重视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地方人大主任的制度安排。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充分尊重代议政治规律,实现与人民代表大会的适度结合,创新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党政关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
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主张早已有之,但因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协调或者说存在宪法障碍而备受质疑。这是一个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权威型人大建设分不开的重大现实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或者说善于向上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通过权力集中的方式应对地方层面出现的问题,极少在根本政治制度上求取解决之道。[17]如果要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当然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使法院真正独立于政府,这需要借助人大与政府关系的全面改进,使法院的建制、编制、人员、财政、设施与装备等都建立在人大制度基础上,以保障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规定的实际意义,使法院、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效履行裁判纠纷和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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